Article 25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等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