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军人家属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转任、交流等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的原则对口调动。军人家属随军前是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原则上采取推荐安置的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与相关企业协商,在本系统本领域或者其他国有企业适当岗位妥善安置。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的,结合本地实际,予以妥善安置。

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招聘,应当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国有企业新招录职工,应当按照用工需求量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新招录职工,可以按照用工需求量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