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分别集中编写;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

(三)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