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对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开展评估、督促整改,对市级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级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