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或者索取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六)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七)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九)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拒不执行监督检查决定;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