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等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