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二)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三)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五)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六)违法收取费用;

(七)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投标;

(八)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