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及其有关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双鸭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双鸭山日报》等媒体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在《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