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后,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