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主席团、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