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