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地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特色资源,可以编制历史文化旅游、冰雪旅游、温泉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开展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