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对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恶意中伤、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声誉,以及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