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依法运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未穷尽调查手段,人民法院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执结案件。

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情况由有关单位进行联合督办。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