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加强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予以曝光,维护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