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民营经济组织全面合作,将民营经济组织培训需求提前嵌入院校教学计划,采取订单式培养、定制化培训、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提供连续稳定的人才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人才向民营经济组织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相关规定,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建立专门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平台,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赋予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限,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民营经济组织的用工需求,搭建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提供服务。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优化产业工人职业发展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