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实行专班服务、一企一策、因企施策,依法协调解决上市遇到的问题。

地方金融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上市培育工作,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完成上市辅导、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