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在全体会议上,法制委员会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制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