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