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涉及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