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博州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七)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从自治州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