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满两年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立法后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
(三)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
(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