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解释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研究答复,并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