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包括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与法规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政策性文件和其他省区市立法的情况等必要的参阅资料。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