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州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伊犁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
(三)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发挥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自治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八)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