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重点围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领域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综合考量,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形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