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业主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放弃履行委员职责或者阻挠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擅自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接受减免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

(四)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成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终止其成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