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大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协调工作机制,给予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大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