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予以扣押;对使用的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证件予以收缴。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处理完毕的,应当及时返还车辆。
被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