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