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关于机动车在公共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