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审议稿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意见和相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