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职责推动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
(三)与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在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服务;
(四)结合实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