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以及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按照规划用途管理使用。

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到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标准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进度要求,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配置。占地面积较小或者居住户数较少的多个住宅小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闲置、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