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一)摊铺、碾压作业时未进行喷水降尘或者未覆盖裸露的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