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5
- In force from
- April 16, 2025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5年1月24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在本自治县内从事黎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黎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黎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的普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黎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民族、市场监管、林业、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辖区内的黎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自治县黎医药文化宣传日。
鼓励设立具有黎医药特色的博物馆、展示馆、科普馆、药用动植物园等展示场所和黎医药体验区,打造黎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黎医科室,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以设立黎医药诊室,推广黎医药技术。
(一)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传授黎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黎医药技术人员。鼓励医护人员跟师学习黎医药技术。
(二)组织遴选黎医药传承人,被认定为黎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从本自治县内从事黎医医疗活动且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医师中遴选名黎医,颁发名黎医证书,发挥名黎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支持黎医药专家在本自治县内设立工作室,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其在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外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师和经黎医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自治县执业,从事黎医诊疗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黎医药传统资源管理和研究,经临床使用确有疗效的,加以开发利用和推广,濒临消失的,应当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个人申报国家级、省级、县级黎医药科研项目,鼓励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本自治县内特有的野生、仿野生黎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作为优势特色产业项目重点培育。
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开展黎药材生态种植、林下种植,推进黎药材的标准化、规范性、品质化,打造白沙特色黎药材品牌。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集医疗、健康服务、康复疗养等为一体的实体型黎医药健康服务基地,推动黎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服务、文化、旅游、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支持自治县黎医药行业协会制定黎医药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