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管理责任人信息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按照分类目录、分类指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保障正常使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并与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以及运输单位等信息;

(六)对不符合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劝告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制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