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而开展的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