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域内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装饮用水产品标识标注的化学成分以及含量等内容,应当与鉴定证书内容一致;

(二)包装饮用水应当采用封闭管道输送、就近引流灌装;

(三)包装饮用水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被污染,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包装饮用水企业每年的取水计量应当与企业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销售用水量等用水总量总体持平,误差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超出部分应当全部计入销售用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