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饮用山泉水水资源保护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在饮用山泉水水资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山泉水水资源保护区周边生产生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饮用山泉水水资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应当定期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