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打造“罗城山泉”区域公共品牌,建立健全公共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利用机制,积极推进“罗城山泉”商标注册。

申请使用“罗城山泉”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授权,使用“罗城山泉”区域公共品牌标识。被许可使用“罗城山泉”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饮用山泉水产品上加施统一标志,或者在其加工、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专用标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罗城山泉”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或者使用与“罗城山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罗城山泉”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者违反许可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品牌标识使用权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