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景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屋顶、地下进行加层或者在顶层搭建、构建;

(二)未经批准改造、拆除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构造或者改变其建筑风貌;

(三)擅自移动、破坏、刻画、涂污景区内环卫、亮化、美化、标志等设施;

(四)未经批准在景区内道路、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

(五)占用景区内广场、河道、道路、花圃、绿化地带等公共区域种植农作物;

(六)在划定的垂钓区域外垂钓或者捕鱼;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