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批准的,按照附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大庆日报》等媒体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