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组织,制定的规定不得与市地方性法规相违背。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同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