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案修改情况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