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市政府提出法规案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