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发函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通过网站、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