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用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