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还需要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