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